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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 : 2013-05-31 00:00
来源 : 罗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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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对象

事业单位

二、 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住所、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变更的事业单位,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办理变更,无需事业单位申请。)

三、 所需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单位印章的收缴证明材料(由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旧印章后出具);

2.变更住所的需提交新住所证明。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由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代替):

(1)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1)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复印件;(2)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3)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需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变更举办单位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变更开办资金的需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举办单位或财政部门出具开办资金证明)。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四、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公告

五、 网上办理流程

(一)登录“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gdsy.gov.cn)。

(二)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三)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四)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五)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 表格下载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F02.doc

九、 办理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二)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359号)

十、办理机构

罗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地址:罗定市兴华一路33号7楼

受理咨询电话:07663736138

监督电话:0766389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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