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标准
编写规范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2015年5月
前言
2013年7月,我省发布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DB44/T 1147-2013)和《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44/T 1148-2013)两项地方标准,大大推进了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为了方便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标准的编写和录入,2014年底,省编办在两项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开发了“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录入模块”(以下简称“录入模块”),隶属于“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下的子模块之一。“录入模块”)不仅集合了“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中的审批要素,同时也涵盖了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对审批信息的建设需求。录入模块的整体要素与地方标准中的要素相匹配,只是根据系统建设及信息统计的需要,录入模块中各要素的分布结构与地方标准相比做了稍事调整。
本编写规范的内容是讲解录入模块中要素的规范性填写,目的是为大家填写录入模块提供详细具体的指引,引导大家在录入时达到“明确标准、细化规则、化繁为简、强化监督”的要求。本编写规范的内容结构框架以地方标准为主,兼顾录入模块的架构设置,共分为五章,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裁量基准、审批服务、监督检查。其中,裁量基准是将审批过程中需要量化和细化的内容单列出来,以便引起大家充分重视,并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62号)中“细化量化审批裁量标准”的要求。
本编写规范在讲述规范性填写要求的同时尽量给出示例,并且主要提供现有模板的实例,以便提高可操作性,使读者在清楚知道如何编写的同时可以从示例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做法。由于我省目前的行政审批事项类型及内容比较繁杂,本编写规范中的所给出的示例还无法做到非常全面,有些内容还需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恳请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配合我省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本编写规范在省编办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黄娟、陈丽君、徐丰华编写。
目录
第一章 审批要素......................................................................... 1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1
二、受理范围························································ 3
三、办理依据························································ 5
四、实施机关························································ 8
五、审批条件······················································ 11
六、申请材料······················································ 19
七、审批证件······················································ 24
八、审批时限······················································ 27
九、审批收费······················································ 30
十、前置审批······················································ 33
十一、中介机构··················································· 34
第二章 审批流程....................................................................... 37
一、审批流程图··················································· 37
二、通用审批流程················································ 48
三、其他审批流程················································ 76
第三章 裁量基准....................................................................... 79
一、受理环节裁量基准········································· 79
二、审查环节裁量基准········································· 80
三、决定环节裁量基准········································· 83
四、监督检查环节裁量基准··································· 84
第四章 审批服务....................................................................... 86
一、审批服务······················································ 86
二、审批咨询······················································ 87
三、法律救济······················································ 88
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90
第五章 监督检查....................................................................... 92
包括事项名称、事项代码、是否改变管理方式三部分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包括通用事项名称、本级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其中通用事项名称、本级事项名称为必填要素,子项名称为选填要素。
事项名称应与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机构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一致;由于录入模块将从省网上办事大厅导入已有的行政审批数据,因此,填写人员在登录录入模块后填写事项名称时,若发现已经填写,仍需对照《通用目录》及省政府发布的《权责清单》核对事项名称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
对应录入模块中“1 目录管理”:
图 1 目录管理
(二)事项代码
通用事项编码、子项编码,实施机关暂时不需填写,待该事项所填报的其它内容审核通过后,由录入模块自动赋码。
(三)是否存在委托、下放、停止实施情况
可选填要素。事项管理方式包括委托、部分下放、停止实施三种类型。此处应填写该事项目前的实际管理状态。
示例1:委托。如省旅游局的行政许可“旅行社设立审批”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行使。
示例2:部分下放。如省交通运输厅的行政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审批”,其中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实施。
示例3:停止实施。如省公安厅的行政许可“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许可”自2013年2月7日起暂停实施3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必填要素。包括个人、组织等。建议填写格式为:本xxxx(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适用于xxxx(申请内容)申请条件的单位(个人)。
示例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计量器具核准(含新建、复查换证、更换、封存、撤销)申请条件的单位。
示例2: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资格认定申请条件的个人。
示例3: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广东省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内容
必填要素。指某一行政许可申请的具体内容,包括该项内容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等。建议填写格式为:本xxxx(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适用于xxxx(具体申请内容)。
示例: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广东省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三)申请条件
必填要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条件需具体、量化。
在填写此处时,应明确列出申请人需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还是满足部分申请条件即可申请。
示例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
(2)生产的产品经技术审查合格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
示例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省政府所属主管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3)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4) 省外计量校准服务机构或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由我省主持考核的央属单位在我省设立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5)承担我省计量授权任务的有关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
对应录入模块中“2.1 受理范围”:
图 2 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
必填要素。应列出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涉密依据除外),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事项审批权限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填写人在填写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依据内容时,需先进入到本“录入模块”的“资源管理”模块,选择“法律法规库”,将与所填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添加到“法律法规库”中。
图 3 法律法规库
然后再回到行政审批标准录入界面,通过法律法规库来选择该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必填要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
对应“录入模块”中“2.3 设立依据”:
图 4 设立依据
(二)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
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如与上位法冲突或超过上位法授权范围的,不得作为依据。
“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分别对应“录入模块”中“2.4 审批条件”和“2.5 申请材料”:
图 5 审批条件依据
图 6 申请材料依据
必填要素。包括实施机关的名称、类别、实施层级、权限等相关信息。
(一)实施机关名称
必填要素。此处由“录入模块”自动生成。
(二)类别
必填要素。实施机关类别包括法定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法定机关: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机关:是指受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
填写人应根据每个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填写。
示例1: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其实施机关为类别为法定机关。
示例2:如省旅游局的行政许可“旅行社设立审批”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行使,其各地市旅游局的实施机关类别为受委托机关。
(三)实施层级
必填要素。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层级包括国家、省、市、县、镇五级,填写人在填写时应根据每个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对于省、市、县三级共有的审批事项,则实施层级为省、市、县。对于仅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则其实施层级为市、县,以此类推。
示例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为省、市、县三级,则其实施层级勾选省、市、县三级。
示例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审核”事项的实施层级为“国家、省、市、县”四级,则此处填写时应勾选国家、省、市、县。
(四)权责划分
必填要素。此处填写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实施机关的审批权限。对于省、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此处由省级部门直接一次性填写省、市、县三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市、县的实施机关在登录本“录入模块”填写该事项时,此处则不用填写;对于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此处由市级部门直接一次性填写市、县两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县级实施机关在登录本“录入模块”填写该事项时,此处则不用填写。各级自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相关部门填写。
示例:“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为省、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省质监局在填写此处时,应一次性填写省、市、县三级实施机关的审批权限,而佛山质监局在填写本事项时,此处则不必填写。
(五)是否单部门单处/科室办理、是否单部门跨处/科室办理、是否单部门跨层级办理、是否单层级跨部门办理、是否跨部门跨层级办理
必填要素。此处为单选,填写人应根据具体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事项所属的办理情况。
示例:如“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为“单部门单处/科室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审核”事项为“单部门跨层级办理”。
对应“录入模块”中“2.2 实施机关”:
图 7 实施机关
必填要素。所列出的审批条件应具体客观,不应有笼统含糊的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审批条件”的内容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数量限制以及政策和技术限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必填要素。应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各业务情形(如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终止经营等)的具体要求,列出对申请予以批准的条件,填写人员在编写予以批准的条件时,应明确列出申请人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之一或全部条件即可获得批准,还是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中其中的几条即可获得批准。予以批准的条件必须具体、量化,不可出现模糊条款。
示例: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目录查询网址:http://www.bz360.org/);计量标准器应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合格;
示例:
计量标准名称: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
计量标准器:精密压力表,其主要配套设备应按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7.1.2的规定配套。计量标准器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
示例:
计量标准名称: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现行有效的压力表检定规程: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示例:
计量标准名称: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规定的环境条件为温度(20±5)℃,相对湿度≤85%,环境压力(大气压力)
(4)开展量值传递工作、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或校准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或注册计量师;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示例:
计量标准名称: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重复性测量:重复性实验记录在同一条件下,示值误差符合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5.3的要求稳定性测量:稳定性试验考评记录随时间及试验条件变化,示值误差符合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5.3的要求;指针偏转平稳性符合JJG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5.6的要求。
注: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可选填要素。不予批准的情形可以理解为“负面清单”,填写人员根据每个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填写,而不能简单的在“予以批准的条件”中加个否定词就变成“不予批准的情形”。填写人员在编写不予批准的情形时,应明确列出申请人满足不予批准的情形中的一条或全部不予批准的情形便无法获得批准,还是满足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其中的几条便无法获得批准。不予批准的情形必须具体、量化,不可出现模糊条款。
示例: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其中一条,则该申请不予批准):
(1)限制在环境敏感目标(指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文物保护等为主要功能的环境敏感目标)内设立餐饮项目(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2)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间距小于9米;禁止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小于20米;禁止经油烟净化后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小于10米。(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稍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以及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除外)。
(3)禁止在无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或无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且与住宅楼内住宅或与商住综合楼内居住层的距离小于5米的范围内设立餐饮项目。(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除外)
(4)在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引起周围受影响公众普遍强烈反对,而未对公众合理意见建议进行采纳整改的餐饮项目,不得设立。
(5)禁止餐饮项目选址在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源25米范围之内。
(6)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餐饮服务许可、消防等现场核查和竣工验收的餐饮项目不得开业。
图 8 予以批准的条件及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数量限制及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必填要素。对有数量限制但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应填写限制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列明具体审批数量、限制条件、限制方式、公布限制数量的时间及方式。
示例:
本行政许可有审批数量限制。省质监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对申请设立安检机构的布局和规模进行控制:
(1)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
(2)前款所指规划区域一般指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乡镇(街道)也可作为规划区域;
(3)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地级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以半径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为原则,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以半径4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为原则。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数量以及受山川、河流等天然障碍物影响而不能正常交通的情况除外;
(4)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下同)内,规划设立同类检测线少于2条(含2条)的,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条检测线;多于2条的,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申请设立2条检测线,但应在同一检测场所设置;
(5)同类检测线是指检测车型相同的检测线。
图 9 数量限制
(四)政策和技术限制
选填要素。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有政策和技术限制的行政审批,应列明这些政策和技术限制的相关信息,包括相关文件的文本名称及发文字号、文本类型、颁布机关和实施时间。其中文本类型包括业务描述、规划文本、规划描述、规划表格、产品指导目录、其他等,除以上几种外的,文本类型选择“其他”。
示例:如对于林业类经营项目的审批事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对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基地、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等审批内容是有限制的。其“录入模块”填写如下所示。
图 10 政策和技术限制
对应“录入模块”中“2.4 审批条件”:
图 11 审批条件
必填要素。应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次性列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各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相关证件,但不应列出与行政审批无关的其他材料。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填写人在填写此处时,需先进入到本“录入模块”的“资源管理”模块,选择“申请材料库”,将所填行政审批事项在审批各环节中所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添加到“申请材料库”中,包括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来源、备注信息等。对于有特殊审查程序如实地核查、集体审查等的事项,其特殊程序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也需添加到“申请材料库”中。
(一)材料名称
必填要素。每一项申请材料的名称应与材料正文的名称相匹配,如“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等,尽可能做到具体、明确。
对于相似的大类文件名称,如“计量检定人员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此种类型的,应在“要求”栏里明确列出各项相关资质证明的名称及其要求,如示例所示。
示例:
(二)材料类型
必填要素。材料类型包括证件证书证明、申请表格文书、其他。证件证书证明:是指由行政机关颁发或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等。申请表格文书:是指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申请表、申请书、申请报告等。除上述两类外,材料类型都选“其他”。
示例1:证件证书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示例2:申请表格文书,如《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等。
(三)材料来源
必填要素。指各项申请材料的出处、来源,分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四类。根据实际情况,此处四个选项可多选。证件(如身份证、资格证、资质证)、证明文件、执照等材料来源为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来源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出具的文书证明等材料来源为社会组织。申请表、申请报告、设备运行记录、承诺书等材料来源为申请人。
示例:“营业执照”的来源为行政机关;“验资证明”的来源为企事业单位;“申请书(表)”的来源为申请人。
图 12 申请材料库
(四)申请材料说明
必填要素。此处应填写对申请材料的通用性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纸张、装订方向等)和对材料提供的要求等。
示例:
申请书格式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录入模块”。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它修改。
(五)要求
可选填要素。填写人可根据每项申请材料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材料的要求,要求应详细、具体。如是否需要加盖公章、盖哪个单位的章、材料的有效时限为多少、对需要提交电子版的材料的扫描要求等;如果某些环节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要上一个环节通过后才能获得,则应在“要求”中明确说明;如果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其他审批证件的,应注明该证件的有效核发部门。
示例1: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PDF或JPG或doc |
1)通过窗口提交的: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考核单位意见”页(即申请书最后一页)。 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
示例2: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2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产品已注册普通商标的要提供商标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
3 |
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
原件 |
3 |
纸质 |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要加盖机构公章。 |
4 |
产品检验报告 |
复印件 |
3 |
纸质 |
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要加盖CMA/CA资质认定印章。 |
5 |
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
复印件 |
3 |
纸质 |
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府网: 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 中“公告查询”栏目下载。 |
6 |
已批准发布的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文本 |
复印件 |
3 |
纸质 |
产品专用标准文本要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盖机构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
对应“录入模块”中“2.5 申请材料”:
图 13 申请材料
必填要素。其内容包括证件的名称、类型、有效期、法律效力和延期说明等内容,并将审批证件的样本作为附件上传。
(一)名称
必填要素。审批证件的名称应与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述的名称一致,不可缩写。对于与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有关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类型
必填要素。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示例:如“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审批证件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证件类型为“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审核”事项的审批证件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其证件类型为“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有效期和延期说明
必填要素。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审批证件有效期限的,应规定审批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应规定审批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不应注明有效期限。审批证件注明有效期限的同时,还应注明在有效期届满前,被审批人提出延续申请的相关说明。
示例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半年前提出复查换证的申请。
示例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无有效期的规定。
(四)法律效力
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写出审批证件的法律效力(含适用范围和主要作用)。
对应“录入模块”中“2.6 审批证件”:
图 14 审批证件
必填要素。审批时限包括申请时限、受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单部门跨层级承诺办理时限、特殊程序办理时限。
(一)申请时限
可选填要素。对有数量限制、需要通过竞争方式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有时间限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列出申请时限。除此以外,无申请时限限制的,此项填“无”。
(二)受理时限
必填要素。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至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时限,不包括补正材料的时限。
应根据每个事项的实际情况,在“受理时限填写说明”里明确对于当场即可办理及无法当场即时办理的情况受理时限,建议填写格式为:当场受理(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xx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三)法定办理时限
必填要素。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其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时限。如该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机构审批或整改等特殊程序的,应在此处明确中介机构审批或整改时限是否包括在此时限内。
示例: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考评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办理时限
必填要素。如果实施机关认为可以缩短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应列出承诺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如果承诺办理时限与法定办理时限相同,则填同样的时限。
(五)单部门跨层级承诺办理时限
可选填要素。如果在“实施机关”栏中选择了该事项的办理情况为“单部门跨层级办理”,则此处必须填写,否则不需填写。
示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审核”事项为“单部门跨层级办理”,所跨层级为地级(或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地级(或县级)承诺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省级承诺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国家承诺办理时限无法确定,对于此种情况的,此处可以留空。
图 15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审核”事项
“单部门跨层级承诺”办理时限
(六)特殊程序办理时限
可选填要素。特殊程序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对于需要特殊审查程序的事项,填写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列出该事项所涉及的特殊程序的办理时限。
示例:如“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其在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特殊办理程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其中书面审查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实地核查的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总时限:60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总时限说明: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组织完成考评。
必填要素。如果属于不收费的审批事项,应列明“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如果属于收费的审批事项,必须填写收费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以及缴费的时间、地点。其中,收费环节需填写整个审批过程中收费的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以及缴费的时间、地点等均填写实施机关的相关信息,对于涉及中介机构收费的事项,上述信息则在“录入模块”中的“2.10 中介机构”填写。
(一)收费环节
必填要素。对于收费的审批事项,应列出申请本审批事项在审批流程的哪个环节需要收费。
如审查、证件制作与送达等。
示例:“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在审批过程中的收费环节为审查、证件制作与送达两个环节。
(二)收费项目
必填要素。
示例:“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收费的项目包括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和计量标准考核费。
(三)收费依据
必填要素。应明确列出此行政审批收费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示例:“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审批过程中的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四)收费标准
必填要素。
示例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10元。
示例2:
计量标准考核费收费标准:省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600元,复查换证每项300元;市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300元,复查换证每项150元;县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150元,复查换证每项75元。
(五)减免收费的情形
必填要素。如有减免收费的情形,应列出减免收费的依据。若无减免收费的情形,则必须填“无”。
示例:
减免收费的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六)缴费的时间、地点
必填要素。各级实施机关自行填写自己的收费地点和时间。
对应“录入模块”中“2.8 审批收费”:
图 16 审批收费
可选填要素。对于有前置审批情况的事项,则必须填写前置审批依据和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前置审批机关、审批结果,如果有其他特殊要求,需在“备注”中说明。
关于前置审批依据,其操作方法参考第一章第三节“办理依据”的说明。
示例:
图 17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实施情况
可选填要素。在审批前,需要中介机构辅助审批如鉴定、检查、评估,或审查过程中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的事项,此处必须填写。
示例:
以“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事项为例,在该事项审批过程中,审查环节涉及中介机构审批。
本事项涉及中介机构辅助审批的依据为《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4年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十一条规定: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其服务项目名称、选择服务机构的方式、服务机构名称、服务时限、服务机构性质、服务收费等具体内容的填写参见图18。
图 18 中介机构
必填要素。审批流程的内容包括“审批流程图”、“通用审批流程”和“其他审批流程”。
必填要素。“审批流程图”包括窗口办理流程图、网上办理流程图和内部审批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在DB44/T 1148-2013《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中统称外部流程图,内部审批流程图在DB44/T 1148-2013《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中称内部流程图。
(一)办理流程图
必填要素。包括办理流程的说明和办理流程图。办理流程图是给申请人看的,目的是向申请人提供一个全面、直观的办理流程,达到既方便申请人办事,又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因此,办理流程图应清晰且通俗易懂。
办理流程说明中可简明扼要的说明该事项包括的办理流程的环节及其基本操作要求,其中该说明中所列的办理流程的环节应与上传的流程图的内容对应。
办理流程图包括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通过窗口(含信函和传真)办理的事项需绘制窗口办理流程图并上传;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需绘制网上办理流程图并上传;如果既可窗口办理又可以网上办理的事项,则需要分别绘制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并分别上传。
绘制办理流程图的具体要求:一是必须符合法定流程的关键步骤和时限要求,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合理优化(如整合压减办理流程和缩短办理时限等);二是明确清晰地绘制出办理此项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环节(必须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及与各环节所对应的实施机关名称或经办人,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三是在办理流程图中相应的环节标明相应的办理时限;四是在办理流程图中相应的环节标明申请人将获得的相应文书或审批证件。
办理流程图由表示办理环节的框形符号、简单的说明性文字和流线组成。框形符号代表环节,包括椭圆形跑道框“
以下分别给出两个示例供参考。
示例1:
示例2:
图 2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图
(二)内部审批流程图
必填要素。包括内部审批流程的说明和内部审批流程图。绘制内部审批流程图的目的是让实施机关工作人员一目了然的知道该事项的审批流程、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节点、如何与其他岗位人员进行工作衔接等。因此,内部审批流程图的绘制必须全面、详细,且逻辑清晰。
内部审批流程说明中,可简明扼要的说明该事项审批的环节及各环节所对应的职权运行流程及其基本操作要求,其中该说明中所列的各环节的职权运行流程应与上传的内部审批流程图的内容对应。
内部审批流程图绘制的具体要求:一是必须符合法定流程的关键步骤和时限要求,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合理优化(如整合压减办理流程和缩短办理时限等);二是要按照办理流程图确定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等)和时限要求,明确内部审批流程图中各环节所对应的审批人员的岗位角色、工作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要求、时限等,并且与办理流程图规定的步骤和环节对应、一致,并将上述内容在权利运行流程图的顶部明确列出;三是要在相应的环节标明此环节向申请人出具的文书名称(或审批证件名称、或报告名称等)。
内部审批流程图的绘制建议借鉴“泳道图”的绘制方法,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横向维度表示审批环节,纵向维度体现审批流程中权力的运行流转情况。横向维度呈现的信息包括:审批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每个环节所对应的工作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要求、时间期限和岗位角色,对于跨层级或跨部门审批的还需要标明不同的部门或层级所对应的工作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要求、时间期限和岗位角色;纵向维度呈现的是职权运行流转。
内部审批流程图由表示办理环节的框形符号、简单的说明性文字和流线组成。内部审批流程图中仅用框形符号中的方形框“
下面分别给出简单、一般和复杂三类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图供参考。
示例1(简单类):
图 21 简单类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图
说明:
此类事项在窗口就可完成受理、审核与决定,不需要业务处室参与审批。
示例2(一般类<单部门实施>):
图 22 一般类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图
说明:
该内部审批流程图所对应的事项属于一般类事项,且需要中介机构辅助审批。对于有中介机构辅助审批的,也要将其绘制到相应的环节中。如该示例审查环节中的“考评”,“考评”是由实施机关组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对其权限、操作程序和要求、考评时限、产生的报告、流程进展方向都做了详细绘制。
示例3(复杂类<跨层级实施>):
说明:
该内部审批流程图所对应的事项属于跨层级实施的复杂类事项,跨地级(或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地级(或县级)负责受理和初审,省级负责审核,国家级终审。对于这类非本级终审的事项,应将该事项从“申请”到“终审”的整个流程绘制出来,以呈现整体。但对于非本级权限的环节不硬性要求明确岗位角色、工作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要求、时间期限。表示非本级权限的审批环节框形符号和流线均用虚线标识。如图所示,省局同意上报后的流程(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注册登记发布公告以及最后的准予许可)均用虚线表示。
“审批流程图”的内容在“录入模块”中对应 “3审批流程”:
图 2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审核事项审批流程图
必填要素。包括取号及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包含特殊审查和实施机关审批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七个环节,其中取号及预约为可选填要素。
填写人在填写该事项的上述七个环节时,必须明确列出其每个环节所对应承办部门/科室、承办人、办理结果、办理时限、办理要求以及备注等内容。其中,承办人为办理该事项的岗位名称,办理结果为每个环节办理的结果及出具的文书,办理时限为每个环节所需的时限,办理要求为该办理环节的操作要求。下面将主要针对办理结果和办理要求的填写进行说明。
(一)取号及预约
可选填要素。实施机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于有提供取号及预约服务的,需在办理要求中明确列出取号及预约的具体方式,包括预约电话号码或网上预约网址以及每种预约方式的具体操作要求等。
(二)申请
必填要素。申请环节包括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等四个操作节点。
1.申请接收
必填要素。填写“申请接收”节点的办理结果时,需列出接收与不接收的条件。
办理要求的填写内容包括:(1)该事项所提供的申请接收方式(如窗口(含现场)、信函、传真、网上接收等),若对接收方式有要求的还需要注明对各接收方式的要求及适用情形;(2)与接收方式相应的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名称、地址、邮编、传真号码、网址、接收时间等。实施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接收的,应注明委托单位的信息。对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注明由牵头实施机关统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参与审批的各实施机关;(3)申请接收的操作要求。例如,若对接受时间有要求的,应在此处加以说明。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传真的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接收。对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实施机关的受理人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接收;依法或按规定需要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网上办事大厅自动接收申请材料,其中并联审批事项由网上办事大厅自动转发到牵头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核对要求应与实施机关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要求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改变。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根据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要求:受理人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
必填要素。在填写“办理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如窗口(含现场)、信函、传真、网上这几种申请方式下 “登记”这一节点的具体操作及要求,包括在哪里登记、登记的内容是什么、登记的办理结果是什么、登记信息是否需要备份,是电子版还是纸质版备份等。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记录收到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后进入“申请编号”节点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要求:对接收的材料名称、接收的时间、接收人员的信息给予登记,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3.申请编号
必填要素。在填写“办理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如窗口(含现场)、信函、传真、网上等这几种申请方式下 “申请编号”这一节点的具体操作及要求,包括出具申请编号的原则、出具编号后是否需要在哪里登记等。在哪里登记、登记的内容是什么、登记的办理结果是什么、登记信息是否需要备份,是电子版还是纸质版备份等。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进入“受理”环节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要求: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4.收件凭证
必填要素。填写“收件凭证”节点的办理结果时,需列出该事项当场接收或无法当场接收情况下实施机关出具的收件凭证的名称。
在填写“办理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如窗口(含现场)、信函、传真、网上等这几种申请方式下 “收件凭证”这一节点的具体操作及要求。对于窗口(含现场)接收的,“办理要求”的内容包括可当场接收时如何操作,或无法当场接收情况下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收件凭证的名称、收件凭证的内容等;对于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等方式接收的,“办理要求”的内容包括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收件凭证的名称、收件凭证的内容(如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含申请编号)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要求: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计量器具核准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录入模块”自动生成可供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的收件凭证。
“取号或预约”环节和“申请”环节在“录入模块”中 “3 审批流程”,如下所示:
图 25 “取号或预约”环节和“申请”环节
(三)受理
必填要素。“受理”环节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五个节点。
1.受理审核
必填要素。在填写“办理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如窗口(含现场)、信函、传真、网上等这几种申请方式下 “受理审核”这一节点的具体操作、要求及审核量化表。其中,审核量化表的内容包括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裁量基准等,该量化表的具体编制要求将在“三、裁量基准”一章将做详细讲解。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进入“补正材料”或“受理决定”节点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受理审核量化如下表所示: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
材料审查 |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2 |
申请人法人证书或上级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书 |
与原件一致 |
材料审查 |
校验原件或授权书加盖上级法人公章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与原件一致 |
材料审查 |
(1)校验原件; 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2.补正材料
必填要素。填写“补正材料”节点的办理结果时,实施机关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列出该事项需要补正或无需补正的情况下实施机关出具的文书名称。
在填写“办理要求”时,分别列出如窗口(含现场)、信函、传真、网上等这几种申请方式下 “补正材料”这一节点的具体操作及要求。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办理时限: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日内
办理要求:
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计量器具核准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通过信函或传真接受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必填要素。其“办理要求”的填写内容包括受理、不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等情况下,承办人的操作程序、应出具的文书以及其获取方式。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
(1)通过受理审核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
必填要素。实施机关根据每个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内容包括:确定审查方式的时限、确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以及应出具的文书。
示例1:
承办部门/处/科室:计量处
承办人:科员
办理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的审查方式采用现场考评和审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实施机关在出具受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评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介机构。
5.收件转办
可选填要素。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有收件转办的,应明确转办的工作时限和要求,以及应呈交的办理转办业务文件凭证。若无收件转办的,此处填无。
示例1:
承办部门/处/科室: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承办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收件清单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示例2:
承办部门/处/科室: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
承办人:科员
办理结果:向商务部报审核意见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承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向商务部报审核意见表。
“受理”环节在“录入模块”中 “3 审批流程”,如下所示:
图 26 “受理”环节
(四)审查
必填要素。包括特殊审查和实施机关的审批审查。
1.特殊审查
可选填要素。特殊审查指除了实施机关的审批审查之外的其他审查。特殊审查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其中所涉及裁量基准的编写要求在“第三章 裁量基准”将做详细讲述。
(1)书面审查
可选填要素。对书面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岗位的职责和权、审查时限、审查内容、审查结论和审查报告。
(2)实地核查
可选填要素。对实地核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实地核查的时限、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实地核查规则及量化表、实地核查准备、实地核查的实施、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实地核查报告等。
(3)专家评审
可选填要素。对专家评审的规定和要求包括: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专家评审的期限、评审专家的条件、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确定程序、专家评审内容及量化表、专家评审材料表、评审会议组织。
(4)技术审查
可选填要素。对技术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审查时限、技术审查机构的条件、确定承担技术审查机构的程序、技术审查内容及量化表、技术审查的实施、对技术审查结论的处理、不良记录档案。
(5)集体审查
可选填要素。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采取集体审查形式办理:重大或情况复杂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的;决定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审查的;实施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审查的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审查的。
对集体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需要进行集体审查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集体审查内容、审查形式、集体审查实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时限、审查程序、审查记录、审查结果的处理。
(6)招标、拍卖
可选填要素。对招标(拍卖)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需要进行招标(拍卖)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招标(拍卖)的时限;招标(拍卖)启动条件;拍卖方案及拍卖保留价、起叫价和底价的确定程序;招标代理(委托拍卖)机构名单;招标(拍卖)公告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的媒介;招标(拍卖)文件;招投标评分标准;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投标人申报(竞买人资格审查)材料;投标(竞买)人资格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招标投标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名单、确定评审专家程序;开标、评标、中标(拍卖)程序、废标标准;招标(拍卖)期限;投标履约(竞买)保证金标准;通过招标(拍卖)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时限;招投标(拍卖)文书。
(7)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可选填要素。对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时限;承担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机构的条件,确定承担机构的程序,承担机构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机构的选择,由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承担机构名单进行选择;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制定机关;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实施;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取得特定资格的其他法定条件;需要考核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考核时间、标准、等级等有关的事项;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结果的形式及结果公布的方式。
(8)听证
可选填要素。在下列情形下的行政审批应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实施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对听证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需要进行听证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听证的时限;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听证前期准备;听证的通知与送达;听证的实施和听证程序;听证会参加人所提意见的回应;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的情形;听证意见的处理。
(9)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可选填要素。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依据;位职责和权限;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时限;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实施。
在上述特殊审查方式中,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均要求编制审查量化表,审查量化表的编制要求将在“三、裁量基准”一章作详细讲述。
示例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书面审查):
对其书面核查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评表》中带“△”的项目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正确,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
——核查时限。考评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核查。
——核查内容。书面核查的内容参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评表》中带“△”的项目,其中对重点核查内容的要求见JJF 1033-2008的6.2.1.1条。书面核查量化表如下表所示:
书面核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
1 |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 |
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2 |
计量特性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
|||||
3 |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
符合要求,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检查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具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
4 |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
测量范围表述正确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5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表述正确 |
|||||
6 |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符合要求 |
|||||
7 |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合格 |
|||||
8 |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符合要求 |
|||||
9 |
人员 |
每个项目有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
检查《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资质证书有效,持证项目与开展项目一致 |
||
10 |
文件集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晰 |
对照计量相关术语标准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名词术语表述符合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及其它相应的术语规范等,工作原理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1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填写满足要求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或校准机构及鉴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2 |
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
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3 |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 |
|||||
14 |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
对照JJF 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
测量不确定度符合JJF 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 |
|||
15 |
|
|
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
对照具体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验证方法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6 |
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 |
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量齐全,填写、更改、签名及保存等符合相应规定 |
审查检定记录文件 |
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7 |
原始数据真实,数据处理正确 |
|||||
18 |
检定或校准证书 |
证书的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要求 |
审查证书样板 |
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9 |
检定或校准证书结论正确,内容符合要求 |
|||||
注:计量检定规程(包括技术规范)目录见网址:xxx。 |
||||||
——书面核查结论的确定。考评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的内容及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核查,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
——核查结果的处理。对新建计量标准的,书面核查结果的处理按JJF 1033-2008的6.2.1.2条执行;对复查计量标准的,书面核查结果的处理按JJF 1033-2008的6.2.1.3条执行。
示例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实地核查):
对实地核查的规定和要求: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应组织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考评,并监督考评过程,确保现场考评以实验和提问作为考核重点。
——现场核查时限。时间一般为1-2天。
——现场核查规则。进行实地核查时,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确认。考评内容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范围,实地核查量化表(如下表所示)作为具体实施考评的依据。实地核查的程序、方法、判定标准等内容见JJF 1033-2008的第6章。
实地核查量化表
序号 |
考评内容 |
考评要求 |
考评方法 |
裁量基准 |
|
1 |
环境条件及设施 |
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 |
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要求 |
|
2 |
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和湿度等进行监测和记录 |
现场检查各类设备和相应记录文件 |
|||
3 |
互不相容的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
现场检查 |
|||
4 |
人员 |
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
现场检查相应文件 |
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要求明确 |
|
5 |
文件集 |
文件集的管理 |
文件集的管理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有关文件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1的要求,且所有文件现行有效,更新文件有记录,规定保存期限 |
6 |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或专家审定证明文件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2的要求 |
||
7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内容完整、有效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3的要求 |
||
8 |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 |
数据真实、处理正确,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量齐全等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4的要求 |
||
9 |
检定或校准证书 |
具有检定证书样板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5的要求 |
||
10 |
管理制度 |
制订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6的要求 |
||
11 |
测量能力 |
检定或校准方法正确,操作过程规范 |
现场实验 |
每一个检定或校准项目所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操作过程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要求 |
|
12 |
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 |
现场实验 |
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3 |
问题回答正确 |
现场提问 |
正确回答本专业基本理论、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操作技能等方面问题 |
||
注:计量检定规程(包括技术规范)目录网址:xxx。 |
——实地核查准备。实施机关应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聘请考评员并确保其熟悉和了解考评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准备好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以及实地核查所需文书。
——实地核查的实施。考评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实地核查的过程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实验、现场提问、末次会议六个环节。核查过程应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全部内容核查完成后,考评员应将现场考评笔录提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考评员和申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考评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如果《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送达无效且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在考评笔录中签署考评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考评员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考评事宜的,可申请办理延期或中止审批。
——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经考评,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考评员应作出符合的结论; 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考评员应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整改内容和复查时间。考评员应将考评结论告知申请人。
——整改。在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束后,对于存在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计量标准,审查人应向申请人出具《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并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考评员应当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确认。
——考评结果的处理。考评结束后,考评员在现场考评时应当正确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实施机关对考评结果的处理按 JJF 1033-2008的第6.4条的规定执行。
对应“录入模块”中 “3 审批流程”:
图 27 “特殊审查”环节
2.实施机关的审批审查
必填要素。其“办理要求”的编制的基本要求为:明确审批审查的具体方式、审查时限、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和审批审查裁量基准。其中对审批审查裁量基准的具体编写要求将在“三、裁量基准”一章所详细讲述。
示例:
实施机关自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要求及程序:
(1)审核要求:
——计量标准的技术指标满足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
——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填写正确;
——考评合格,有持证考评员的签字;
——考评单位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核程序。《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要求后,制作《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审查量化表,如下表所示:
审批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栏填写正确 |
审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的计量标准名称和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栏填写清晰、正确 |
2 |
考评合格 |
审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考评合格,有持证考评员的签字 |
|
3 |
考评单位意见明确 |
审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考评单位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
|
|
|
|
对应 “录入模块”中 “3 审批流程”:
图 28 “审批审查”环节
(五)决定
必填要素。其“办理要求”的编写内容包括决定岗位的权限、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的时限、文书等内容。其中对于“决定结论的确定”,要依法量化、细化判定标准。具体量化要求在“三、裁量基准”一章将做详细讲述。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必填要素。该环节包括证件制作、证件送达和归档三个节点。
“证件制作”的办理方式指的是集中制作或自行制作。集中制作指的是由实施机关转交给指定的制证机构进行统一制作;自行制作指的是由本级实施机关制作。对“证件制作”办理要求的编写,应列出岗位职责和权限、证件制作要求。
“证件送达”这一节点的“办理要求”的编写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权限、送达主体、送达方式和时限的要求、无法送达的处理、在送达过程中配套的相应文书等。
“归档”这一节点的“办理要求”的编写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权限、材料归档的内容、要求和时限等。
示例1(证件制作):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方式:自行制作
办理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予以批准的,制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示例2(证件送达)
承办部门/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办理方式: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送达方式和时限的要求是:
(1)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送达机关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回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送达机关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示例3(归档):
承办部门/处/科室:xx处
承办人:科员A角/科员B角
办理方式:归档
办理时限:证书送达申请人后30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对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档案归档由计量处科员负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行政审批案卷归档材料要求》的规定进行。
(七)公开
必填要素。其“办理要求”的编写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和权限、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时限、文书等。
示例:
承办部门/处/科室:办公室
承办人:科员A角/科员B角
办理结果: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gdqts.gov.cn/
zmhd/zxzx/)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要求:在网上公开“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及“公开”环节对应在“录入模块”中“3 审批流程”,如下所示:
图 29 “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及“公开”环节
必填要素。其他审批流程包括中止审批和终止审批。中止审批和终止审批流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中止审批或终止审批的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中止审批或终止审批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和期限;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归档时限等。
示例1(中止审批):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
适用情形: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报资料可能虚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批。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1.承办处室负责人:负责确认是否需要启动申报资料核实程序,若确实需要则让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本事项已中止审批,并告知申请人中止原因。
实施程序:1.承办处室启动申报资料核实程序;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本事项已中止审批,并告知申请人中止原因。
实施期限:在本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中止审批的有关文书材料暂不归档,只作保存,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审批。
文书材料归档时限:无。
示例2(终止审批):
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
适用情形: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1.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请人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书;通知申请人本项卫生行政许可已终止审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2.公共场所监督科科员:负责核实确认撤回申请,留存一份申请材料复印件后将申请资料转交窗口工作人员。
实施程序: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的撤回申请;2.公共场所监督科科员负责核实确认撤回申请;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实施期限: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收件清单、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照行政许可档案归档整理规范进行立卷归档。
文书材料归档时限:当月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在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进行文书材料的归档。
对应“录入模块”中“3 审批流程”:
图 30 其他审批流程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要涉及裁量标准的环节包括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填写人在填写审批流程中这三个环节时,要制定量化表。量化表的内容包括量化的内容、量化的要求、量化的方法、量化的判定标准等四部分内容。填写人员在编制量化表时,必须一次性列出量化内容,明确量化要求及量化方法,明确列出每个量化内容所对应的判定基准。
必填要素。受理环节的裁量标准是由受理审核量化表体现。受理审核量化表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材料要求、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等。量化表由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裁量基准四部分内容组成。其中,受理审核量化表中必须一次性列出受理审核的全部内容,具体审查要求,裁量基准必须具体、细化,不能出现模糊表述。
必填要素。在确定本行政审批审查环节的审查方式之后,在审查过程中必须根据已经公布的审查量化表逐项审查,审查内容应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范围,不可随意增减条款,每条审查量化的内容必须符合审查量化基准。审查量化表应包括审查内容、要求、方法(或程序)、判定标准四部分内容。审查环节一般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等形式,均要制定相应的审查量化表。在制定审查量化表时,如果已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裁量基准,可以在审查量化表中直接引用该裁量基准,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行业操作规范等;如果没有现成的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该事项多年审批的经验总结,在审查量化表中详细列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裁量基准。
示例:以“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为例,其需要进行现场考评,涉及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核查和现场核查两种。书面核查的内容主要是依据JJF 1033-2008中《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评表》所列的考核项目,现场核查的内容主要是依据JJF 1033-2008《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确认,现场核查内容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范围。其量化表分别如下所示:
书面核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
1 |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 |
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2 |
计量特性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
|||||
3 |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
符合要求,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检查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具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
4 |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
测量范围表述正确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5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表述正确 |
|||||
6 |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符合要求 |
|||||
7 |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合格 |
|||||
8 |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符合要求 |
|||||
9 |
人员 |
每个项目有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
检查《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资质证书有效,持证项目与开展项目一致 |
||
10 |
文件集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晰 |
对照计量相关术语标准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名词术语表述符合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及其它相应的术语规范等,工作原理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1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填写满足要求 |
对照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或校准机构及鉴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2 |
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
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3 |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 |
|||||
实地核查量化表:
序号 |
考评内容 |
考评要求 |
考评方法 |
裁量基准 |
|
1 |
环境条件及设施 |
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 |
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要求 |
|
2 |
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和湿度等进行监测和记录 |
现场检查各类设备和相应记录文件 |
|||
3 |
互不相容的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
现场检查 |
|||
4 |
人员 |
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
现场检查相应文件 |
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要求明确 |
|
5 |
文件集 |
文件集的管理 |
文件集的管理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有关文件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1的要求,且所有文件现行有效,更新文件有记录,规定保存期限 |
6 |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或专家审定证明文件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2的要求 |
||
7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内容完整、有效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3的要求 |
||
8 |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 |
数据真实、处理正确,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量齐全等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4的要求 |
||
9 |
检定或校准证书 |
具有检定证书样板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5的要求 |
||
10 |
管理制度 |
制订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
符合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4.5.6的要求 |
||
11 |
测量能力 |
检定或校准方法正确,操作过程规范 |
现场实验 |
每一个检定或校准项目所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操作过程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要求 |
|
12 |
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 |
现场实验 |
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
13 |
问题回答正确 |
现场提问 |
正确回答本专业基本理论、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操作技能等方面问题 |
||
注:计量检定规程(包括技术规范)目录网址:xxx。 |
注:对于审查环节通过的,则进入决定环节,对于审查不通过,需要整改的,实施机关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项目,整改项裁量基准与首次审查的裁量基准相同。其量化表参照首次审查所依据的量化表执行。
必填要素。填写人应详细列明该审批通过与不通过结论的具体判定标准。
示例:
以“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为例。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每种情况具体的判断准则为:
(1)审批通过。主持考核的实施机关应对考评组上报的《计量标准器具考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通过审批:
——考评合格,考评员的签字;
——考评单位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批不通过。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则为审批不通过。
决定环节的量化表如下表所示:
决定环节审核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申请材料齐全 |
材料审查 |
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目录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已提交 |
2 |
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
符合审批条件 |
材料审查、现场核查 |
符合审批条件中所列出的各项要求 |
3 |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栏填写正确 |
审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的计量标准名称和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栏填写清晰、正确 |
考评合格 |
审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考评合格,有持证考评员的签字 |
||
考评单位意见明确 |
审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考评单位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4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审批表 |
拟办意见明确 |
材料审查 |
拟办意见明确且理由充分,通过处领导审核 |
必填要素。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定期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年检、诚信档案、分类监管、投诉举报等。监督检查量化表包括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方法、裁量基准四部分内容组成。填写人必须确定该项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的方式,并一次性列出每种方式量化表的全部内容,具体检查要求,具体、细化裁量基准,不能出现模糊表述。
示例:以“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为例,其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诚信档案、投诉举报四种方式。其中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这两种方式必须列出检查量化表。如实地监督检查,其量化表如下所示:
实地监督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获证后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
1)检查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定期依据相关要求对仪器的重复性、稳定性进行测试并进行记录 2)仪器是否有更换,有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据相应的规程或技术规范进行再次检定及校准 |
现场核对 |
1)现场核对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正常运行,且定期依据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应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复性、稳定性测试并有记录。 2)对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更换的: ——现场核对更换的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与以前核准的记录是否发现变化 ——现场核查更换的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检定要求,包括检定范围、不确定度等。 ——更换的后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有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2 |
环境条件及设施 |
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 |
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
3 |
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和湿度等进行监测和记录 |
现场检查各类设备和相应记录文件 |
具有必要的监控设施对温度和湿度等进行检测和记录 |
|
4 |
互不相容的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
现场检查 |
依据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了有效隔离,无互相影响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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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员 |
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及两名以上检定或校准人员 |
现场检查 |
有能够旅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及两名以上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核查相应的任职文件及资格证书 |
必填要素。审批服务包括窗口服务、业务操作系统名称、是否需要身份验证、是否涉外、网上服务(包括网上申办服务、网上咨询服务、审批进度查询服务、结果查询服务)、预约服务、窗口办理进程查询、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各实施机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对应“录入模块”中“4.1 审批服务”:
图 31 审批服务
必填要素。审批咨询包括审批咨询岗位职责和权限、咨询工作程序、咨询途径、咨询回复时限、咨询文书和反馈时限等五个部分内容。
(一)咨询岗位职责和权限
必填要素。本项内容在填写时应包括咨询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示例:
准确、可靠地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二)咨询工作程序
必填要素。应根据每个实施机关的实际情况填写咨询工作的程序,要求内容完整、具体、可操作。
(三)常见问题
必填要素。常见问题即各实施机关审批问题咨询库。此处可列出各实施机关网站的咨询网址即可。
(四)咨询途径
必填要素。咨询途径包括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电子邮件咨询、信函咨询等。
各实施机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几种咨询方式,同时相应的列出所选途径的相关信息,如地址、电话、网址、微信号、政务微博号及网址、邮箱号等。
(五)咨询回复
必填要素。咨询回复与咨询途径应保持一致。根据已填写的咨询途径,对应的填写其相应的的回复时限,回复部门等。
对应“录入模块”中“4.2 审批咨询”:
图 32 审批咨询
必填要素。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投诉
必填要素。投诉包括投诉渠道、投诉回复两项内容。
1.投诉渠道包括窗口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等。实施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单选或多选投诉渠道,同时填写各种投诉渠道的具体信息,各信息尽量写到最细化。如示例所示。
示例:
窗口投诉。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室。
电话投诉。电话号码:(xxxx) xxxxxxxx。
网上投诉。网址:http: //......。
电子邮件投诉。电子邮箱:xxxx @ xxxx.xxx。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xxxx;通讯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室;邮政编码:xxxxxx。
2.投诉回复包括回复的形式及其时限,原则上投诉回复的形式与实施机关所提供的投诉渠道是对应的。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必填要素。此处应填写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体部门名称、地址、电话。如“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这一行政审批事项,若其实施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的法律救济信息如示例所示。
示例(“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
对应“录入模块”中“4.2 法律救济”:
图 33 法律救济
必填要素。填写人应根据每个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一)申请人权利
必填要素。如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等;示例如图34所示。
(二)申请人义务
必填要素。申请人义务,如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依归缴纳费用等。示例如图34所示。
对应“录入模块”中“4.3 权力义务”:
图 34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必填要素。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定期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年检、诚信档案、分类监管、投诉举报等。填写人根据所填事项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以上监督检查方式。
填写人在确定该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方式后,上传相关资料,包括该种监督检查方式的规定和要求及检查量化表。其中检查量化表的编写要求请查看“三 裁量标准”的相关内容。填写人必须确定该项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的方式,并一次性列出每种方式量化表的全部内容,具体检查要求,具体、细化裁量基准,不能出现模糊表述。
关于检查规定和要求,其内容包括检查依据、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检查承担机构、检查人员条件、检查对象确定标准、适用情形、检查量化表、组织检查人员(组)、检查时间、检查计划、检查通知、被审批人报送的材料收件处理、检查程序、结论确定、检查报告、检查提交材料表、检查材料审核表、结果处理、处理结果送达、处理跟踪程序、违法行为抄告程序、期限、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归档时限等。具体填写方法及要求可参考DB44/T 1148-2013《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中6.9的内容及要求。
示例:
对应“录入模块”中“5 监督检查”:
图 35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监督检查